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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被告人汪大壮起诉书后,应该在十天后才能开庭。但大部分时间被大河律师事务所耽误掉了,吕星科与吉燕只能用短短五天时间会见被告人、证人,搜集各方证据。五天时间,弹指就过。
汪大壮诬告陷害、受贿案在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第十六天,也即吕星科、吉燕介入此案的第五天上午,在通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第二法庭内,聚集了关心此案的各方人士。吕星科以律师身份出庭,吉燕以被告人汪大壮代理人身份出庭,他俩早已坐在了旁听席上等候。
审判区内,架着两架分别来自市里和省里电视台的摄象机。
审判庭里的人挤得水泄不通。拥有一百多个席位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站满了人。前排云集了各报记者,汪大壮的亲友和同事。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汪大壮的妻子——一位身着黑色套装的中年妇女,身体枯瘦,面容憔悴,但双眼却向审判席、辩护席上投去渴求的目光。
这时,一位身着法院制服的女青年,在书记员席上坐定后,宣布法庭纪律。念毕,她向旁听席宣布:请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入席。
吕星科胸有成竹,踌躇满志地走上辩护席。吉燕在后面紧紧跟上。
审判长进入审判席后示意大家坐下,随后大声宣布:“汪大壮诬告陷害、受贿案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汪大壮到庭。”
审判长的话音刚落,人们的视线一下聚焦到辩护席旁的一扇小门上。后排有人站起来,拥挤不堪的审判庭里响起了一片嘈杂声,两位法警将汪大壮从此门带到了被告人席上站稳。
正是:“屋漏又遭连阴雨,行船又遭顶头风”。眼前严肃的环境,紧张的气氛,让汪大壮触目惊心,内心的恐惧溢于言表。他畏缩着脖子,心惊肉跳。
待沸沸扬扬的哄闹声、议论声、交谈声、安静下来,审判长核对了被告人汪大壮的身份,并向他告知了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后说:“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检察官手捧起诉书站起来宣读:“去年六月初被告人原大河律师事所律师汪大壮接受李一飞的委托,在担任李一飞家庭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时,明知道诉争标的20万元,却向李一飞索要1万元的诉讼费。随后,李一飞在同年6月10日前两次共拿一万元给汪大壮。汪大壮除交大河律师事务所800元,转给第二代理人300元及材料费200元外,其余的8700元据为己有。第二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汪大壮打电话把李一飞叫到自己的住处,在明知讼争双方都否认送钱给法院副院长方天平的情况下,唆使李一飞出面举报方天平收取2万元,并对李一飞讲:如果有这回事,你这个案就可以翻案,要是没有这回事,那就是李三姐诬告,没你的事。并亲自起草了举报信,叫李一飞拿回去抄好后送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次日,检察院接受举报后,即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属诬告。为严肃国家法律,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被告人汪大壮,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无意见?”公诉人坐定后,审判长向汪大壮询问。
“审判长,合议庭,我冤枉,冤枉啊!起诉书上对我的指控事实纯属捏造,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希望法官大人公正执法,明镜高悬!”此时的汪大壮脸上的皱纹快聚成了一块抹布。他己陷入法律的泥潭,说不清,道不白,更无力摆脱。
汪大壮的话音刚落,旁听席上一阵骚动。
公诉人又向法庭出示了证据,汪大壮一一否认,法庭审理很快进入辩论阶段。
吉燕第一次坐在辩护席上,心情格外紧张,手心、脚丫向外冒汗。这会儿审判长请求辩护人发言。
吕星科首先用准确的语言告知被告人汪大壮注意自己的法庭形象后,他用闪烁智慧的大眼睛环顾了一下审判大厅,亮大了嗓门说:“尊敬审判长,合议庭,尊敬的国家公诉人。我们己进入一个实事求是的年代,我认为,律师工作的意义并不是以推倒公诉人或对方代理律师提出所有事实和观点而论的,也即,我们不能以最后判决谁胜谁败来论英雄。律师工作的全部意义,是通过他们的工作帮助法庭查明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该赢的官司输了,或者该输的官司最后被法院判决赢了,这都是对法律的亵渎、蔑视。”
公诉人年龄看上去要比吕星科要小,也是法律科班出身,沉思了一会,对被告人汪大壮辩护律师吕星科提出的观点表示理解。
吕星科是铁锤敲钢板—-响当当!他旗帜鲜明、准确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事出律师代书业务,汪大壮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还涉嫌受贿罪是不成立的!”
吕星科的话掷地有声,如平静水面再一次投进了一块石头,大厅里一阵骚动,身着黑色套装的汪大壮妻子与女儿捂住嘴巴,还是哭出了声。
在审判庭喧哗声中,公诉人脑羞成怒,转口攻击说:“辩护人的定性不准,没有事实依据!”
吕星科目光咄咄逼人,他故意停顿一下。在议论声、喧哗声没有了,审判大厅又恢复了宁静,他继续说:“我们调查的事实是:去年9月11日检察院反贪局在询问证人笔录中,李一飞陈述的4点事实是:承认写举报信举报法院副院长方某受贿2万元。举报的内容,是根据同年9月9日晚在李一飞房里与李大姐、李二姐、李三姐四人签定《家庭协议》时,李三姐提出李大姐等4人为打官司曾每人出5000元礼钱,共计2万元要李一飞承担;李三姐在判决前就知道房产按3股分,因此,李一飞推定他们预先知道法院内部消息定有文章;李一飞的举报目的是要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希望派人干预他的房产案件;同年9月11日李大姐、李二姐、李三姐、及李一飞三位亲姐父及邻居宋某的证词,证明签定《家庭协议》是事实,证明《家庭协议》议定由李一飞承担李大姐等4人为打官司支付的2万元送礼钱的事实。
李一飞在同年9月26日的笔录中,承认同年9月9日签定《家庭协议》时,他始终在场,并证明了第4条议定由李一飞承担李三姐等4人为打官司支付的2万元送礼钱是李三姐提出的,而且还证明《家庭协议》是他看李三姐一字一句地念给大家听的,李一飞及在场人确认无误后,才签上各自的名字。至于李三姐送没送,他不知道,只是猜测。
李一飞在被拘留期间写给妻子周某某的一封信。信中写道:‘张某某(警官)讲过,要想提前释放,就要讲实话,要拘留也是拘留汪大壮,与我无关,一切瞒着汪大壮,不要让他有所准备。’
由此可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汪大壮犯有诬告陷害不能成立。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具体地说,举报方天平‘吃2万元’的是李一飞,举报信上鉴名的也是李一飞。如果证实举报的事实是虚假的,构成诬告陷害罪,那犯罪行为人是李一飞,非汪大壮。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具有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李一飞乃二十七岁的人,既不痴呆,又非弱智,完全懂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后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为当事人代书是律师汪大壮的法定义务。至于所写内容是否属实,则是委托人应该负责的,代书的律师汪大壮没有调查核实的义务。
另外被告人汪大壮主观上根本没有诬陷的故意。在代书时李一飞咬定方天平‘吃2万元’,他代书反映情况,请求查核,又何来的诬陷?关于诬陷的目的是为了‘民事胜诉’的认定更是无证可查,实属荒唐。世上有通过诬陷副院长达到民事胜诉的案例吗?”
审判大庭里回荡着吕星科节奏分明,铿锵有力的声音。
法庭里发生的一切,有时像戏剧性似的。法庭就像一个舞台,一个世界,一个全新的世界。律师就像是上演的歌剧、话剧、舞剧中的演员一般。他们走进法庭,穿的是时髦西装,这无关紧要。他们甚至可以皱眉头,挤眼睛,不拘小节地伸手去挖鼻子,然后他开口发言,口若悬河,言如利剑,滔滔不绝。但是有一条:他们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推断出当时准确的法律事实。
公诉人显然受到吕星科发言的刺激,他满面怒火,请求审判长说:“我们要求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家庭协议》原件。对于复印社、复印机充满街头、机关厂矿的今天,复印件能说明什么?”
吕星科的心不由得布满了阴云,有种暴风雪即将来临的感觉,但诚实,是人类崇高而又纯洁的美德之一,理所当然,也是辩护律师必备素质。吕星科说:“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我清醒地意识到,寻找真理的过程是漫长而又充满苦难的,我也知道,就其本质来说,谬误是在轻率地下简单的结论中产生的,它往往以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武断歪曲式的轻率凌驾于他人的证据和论证之上,并且擅下结论。但如果法庭给我时间,我一定能提供出来。”
审判长答应了吕星科的请求:“现在宣布休庭,明天上午八点准时开庭。”法庭里的人慢慢散去。
法庭外的天空十分低沉。走出法庭,吕星科抬眼望去,院内有一棵百年老榆树高大挺拔,枝桠伸向墙外。山风在树梢上一阵阵刮过,枝丫就在山风中摆动。吕星科刚刚向吉燕说完:“哟,山风欲来雨满楼!”小雨滴“吧哒吧哒”就落下来。
吕星科跟据天空情况判断出:一场暴风骤雨要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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