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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庭审准备活动结束后,审判长和两名审判员步入法庭,开始庭审。
公诉人由滨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担任。
审判长:上诉人的辩护人简要归纳一下上诉理由?
阿蛮:公诉人所举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宣告被告人林志无罪。
审判长:上诉人自己有什么意见?
林志:人不是我杀的,我没有杀我的老婆。我以上的供述都是假的。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多次供认杀人的过程什么意见?
阿蛮:庭审前我们已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因为该部分供述存在诱供。
审判长:鉴于辩护人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传证人赵鹏到庭作证。(法警带证人赵鹏到证人席坐下)证人在侦讯被告人林志的过程当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
赵鹏:不存在,我们只是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做一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他如实供述,不要欺瞒我们。
阿蛮:证人是否说过,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多判个几年之类的话?
赵鹏: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有可能存在错误,因为毕竟我们是公安专业的。这是学业有专攻的问题。我们不存在诱导当事人供述的问题。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证明侦讯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掌握这些证据存在的相关线索?
阿蛮:没有。
(审判长接着转唤了第二位证人李志国,李志国的说法和赵鹏差不多。)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一下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休庭合议,三十分钟以后,重新开庭,作出判决。
三十分钟以后,审判长和审判员重新步入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本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当庭翻供,但并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罪名理解的错误,不能作为诱供处理。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故此被告人林志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但是应当考虑的是,林志的犯罪行为毕竟是因与被害人家庭矛盾所致。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应当慎用。上诉人林志并不是非杀不可。本着慎用死刑的原则,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判决上诉人林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闭庭!
“谢谢,谢谢李律师。虽然我们的目标没有实现。但你已经做了最大的努力,保住了我儿子的这条命啊。”走出了审判法庭,林子庆非常感激的向阿蛮鞠了一躬。
“太客气了,不用客气,都是我应该做的。”阿蛮回道。
“李叔叔,我娘到底是不是我爹杀死的呢?”林大中的脸上挂满了泪水。
“孩子,你娘是不是你爹杀死的?我们也不知道,这只有你爹知道。律师和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办事。换句话说,依据人类目前的技术条件,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无法再现的。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适用法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进行判决。”阿蛮掏出身上的手绢,擦干孩子脸上的泪水,轻轻地说。
“这个世界上如果能够发明一种时光机器,能够真实显示过去发生过的事情该多好啊。”林大中长叹了一声,无可奈何的说。
阿蛮从省城坐火车回到家,天已经黑了。
“房子买的怎么样了?”阿蛮问。
“已经定下来了,明天就交钱办过户手续。独家独院,四上四下,孩子们都很喜欢的。”阿花高兴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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