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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时,张大勇重婚案二审在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进行。
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廖汉宇和两名审判员主持了审理。廖汉宇任审判长。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割裂了各个证据之间的有机联系。孤立审查每一个独立的证据。而没有综合分析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导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判决被告人张大勇犯重婚罪。”朱正浩仍然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首先向法庭表明了自己上诉人的观点。
“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张大勇犯了重婚罪,上诉人能举出的最贴近其证明观点的证据就是录音材料,而在录音材料中证人高红只是说我们天天吃住在一起,并没有直接说我们是夫妻关系,更不能理解为以夫妻关系吃住在一起。”小张反击道。
“对方律师纯属是狡辩,如果不是夫妻关系怎么能天天吃住在一起呢?更何况我们还有其他证据相互配合,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犯了重婚罪。”朱正浩似乎有些激动。
审判长询问道:“证人高红所说的天天吃住在一起是什么意思?”
“天天吃住在一起,就是指证人和被上诉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意思。”朱正浩神情坚定地解释道。
“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这句话至多能理解为非法同居。”小张也毫不示弱地解释道。
“双方在一起吃住有多长时间呢?请当事人独立回答。”审判长又问。
上诉人王爱红答道:“自去年六月以来一直到现在。”
被上诉人张大勇回道:“对方是胡说的,一共在一起有一二个月就分开了。”
“双方是否还有新证据向本庭提交?”审判长又问。
朱正浩回答说:“没有。”
小张回道:“我方向法庭出示一份临海老公鸡总店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是,七店店长高红从去年八月份就在本店宿舍居住至今。”
审判长用手势示意法警,将该份证据传给上诉方质证。
朱正浩从法警手中接过证据,足足看了三四分钟:“这份证据的出具单位是临海老公鸡总店,而被上诉人就是这家公司的老总,所以对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还是否有新的补充意见?”审判长最后争取双方的意见。
双方均回答说没有。
“下面休庭,合议庭合议,三十分钟后当庭判决,请各位诉讼参与人休息等候。”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审判长廖汉宇和两名审判员重新步入法庭,廖汉宇神情严肃地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上诉人支持其上诉观点的证据仍显不足,故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闭庭!”
王爱红顿时放声大哭。朱正浩一脸尴尬的拽了拽当事人衣袖:“抓紧走吧,在这里哭影响不好啊。”
翌日上午九时,小刘陪巧儿来临海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哎呀,你们来的正好啊。我刚想打电话告诉你们,徐姨撤诉了。准予撤诉裁定书,明天上午我们将交由邮局邮寄给你们。”郭亚萍抬起头来告诉小刘和巧儿。
“撤诉了,为什么?”巧儿一脸不解的问。
“这是徐卫刚才递过来的撤诉申请书。撤诉是原告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认为自己这个官司没有必要打了,或者不能打了,他就会选择撤诉。”郭亚平向巧儿晃了晃手中一张纸,耐心的解释道。
“那他为什么要撤诉呢?”巧儿似乎更加疑惑了。
“你问这个具体的原因,我们法官也不知道啊。你还是问他自己去吧。”郭亚萍回道。
“那我们先回去吧,巧儿姐,法官说的也是实话,徐卫也不一定告诉法官他撤诉的具体理由。你想是吧?”小刘在旁边拽了一下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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