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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可以用于质押的对象包括商品、权利以及动产等。
◆商品质押
商品质押指的是贷款人以商品质押作为担保进行贷款。在商品质押贷款方式中,提供贷款的银行需要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贷款人用于质押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并将商品的价值作为主要还款保障所提供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
根据质押商品操作模式的不同,商品质押可以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类型,如表36所示。
用于贷款质押的商品一般为存货、半成品和大宗原材料,而且需要符合表37所示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质押的商品可能在质押期内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这就可能给提供借贷的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尽可能地规避这方面的风险,需要基于对质押商品价格波动规律的分析设定相应的警戒线和处置线。就警戒线而言,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不能低于125%;而对于处置线来说,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不能低于120%。
此外还存在几种特殊的情形,例如已经在期交所进行套期保值的质押商品,可由一级(直属)贷款行对其警戒线和处置线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100%;而对某些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应该在其用于质押贷款时适当提高警戒线和处置线。
当质押商品市值与融资本息余额之比达到所设立的警戒线时,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应该按贷款行要求追加质物或交存保证金,以补足因为质押商品价格波动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果贷款人不能进行价值补足,则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处置质物优先偿还债务。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关系以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为其内容,以出质人与质权人为其主体,以质物为其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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