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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雌性动物有发情期,绝大多数雌性动物只在发情期发生性行为,只有极少数的高等动物才会在发情期之外发生性行为。人类便是这极少中的其中之一。人类的性行为没有不应期,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只要不受限制,不受外部条件影响,不被拒绝,任何时候都可以启动性程序,进行性行为,这当然也包括男同与女同。
从生物学角度上解释,性之交的目的是生殖繁衍。动物的交之配发生在发情期以内,但人类却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不受限制的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在动物中只有人类与海豚可以做到。为什么?
人类是动物中处于食物链顶端的物种,是高度智能化的动物。人类的性取向并不单纯是为了繁殖后代,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肉体上的快乐,以及增强精神上的感观刺激。
由此可知,人类的性行为更多的是在精神上得到满足,人类的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有维系亲情关系的作用,有增强情感的作用。
现行社会未婚成年男女性关系的建立,预示着两性间已经突破了情感红线,进入拥有的阶段。接下来是有序拥有对方,或是进入婚姻殿堂就受双方的意志支配了。
但是人类形成之始并不是这样的,人类自形成群居关系开始,性行为就是受限制的。部族首领出于族群的安全出发,设置了行为规范,特别是后期的封建社会,官僚机构对未婚男女性行为的限制措施达到了极端的地步。
人类之所以对性行为设置规范,原因还要从女性的本质说起。女性在社会关系学中到底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存在?女性生存的作用是什么?
人们都知道女性母仪天下,生儿肓女是女性的天职。但是女性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其作用的变化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变化的,并非不是只限于生殖繁衍,只限于是男性的泄欲工具,是男人的私有财产。
在母系社会,女性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社会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的行为主体。即承担生命延续的责任,又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女性理所当然的是社会的主体价值,男性作为辅助品理所当然的就是女人的财富,女性使用的工具,无论是生产力还是性能力都是女性可以自由买卖与交换的工具。这一点很重要,也就是说在母系社会男性是女性的财物,是体现女性社会价值的具体体现。
在母系社会,女性即要保障人类的延续还要保障社会的发展,是保障社会发展的主体。在这种体制下,男性没有性权力,男性的性权力掌握在女人手中,也就是说男性主张性行为的权力在女人手中,女性可以随意使用,交换,买卖。
男人是母系社会发展的辅助系统,自然也就不存在主张的权利。
社会发展到父系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从主导社会发展的主体地位降落为社会关系的从属地位。
女性从进入父系社会之始,随着社会地位的转变,逐渐淡出承担社会主体的责任,只是从属于男性承担着家庭内部生存与发展的职责。
女性从进入父系社会之始,父系出于维系血统纯粹强烈愿望的驱使。男性在承担社会主体责任的体制下,不断压缩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致于到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完全失去了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单一化的承担家庭内部责任,以及女性生儿育女的本能。
女性进入奴隶社会之后,开始丧失承担社会主体责任的能力,成为男性的辅助系统,无论是生产力还是性能力都是男性可以自由拥有,交换,买卖的工具,当时的公权力保护的是男人的权力。
也就是从这一刻起,女性作为一份财物进入父系社会。从此女性不在是社会发展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的行为主体,降落到从属关系之中。
不再承担主体责任的女性,转变为男性体现社会价值的表现形式。
在男权盛极的奴隶社会时期,女性几乎没有任何作人的权力,只是作为男性体现社会地位的财富象征,可以象商品一样自由买卖,交换。与牛马一样,拥有多少女人是体现男性社会价值的形式。
到封建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又一次发生转变,虽然不在是自由市场上的商品,但男性拥有女性的多少仍然是体现男性社会能力的重要表现,也是男人的荣誉,生活的情趣,婚姻关系外的花絮,额外的情感收益。
正是因为这种社会现象,造成今天的人们仍然保持住男权社会的心态,视女性如财富,这也是社会发展中角色定位决定社会价值的原因所在。
从命理学的角度分析女性的社会价值,女性的的确确处在男性财富效应的中心位置。简单的说,女性是体现男性财富积累,以及财富多寡的基石。
从这一层面上看,女性获得男性的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女性自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就退出了社会发展中的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的主体位置,就不在承担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自然从男性身上得到这些社会价值也是女性天经地义的事情。
从这一点来看,女性获得男性的身体价值、物质基础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为不在承担社会发展主体功能的女性有权利获得男性的呵护,严格意义上讲,女性在生存延续中有权获得来自男性社会制度下的一切保障,包括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责任担当以及自我意识与自由生态。
不然,男性就退出主导社会发展主体功能的位置,完全以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
综上所述,在男性主导社会发展的体系中,女性有权获得男性的任何东西,包括身体与物质。
简单的说就是女性的存在价值与男性的主体地位有密切关系,如果男性不能起到主导社会发展主体作用的结果,主张女性承担相应与男性同等的责任,女性就有权利在自我意志下主张自己身体归属的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社会责任在增加,男性在分担社会主体责任的功能上有所减弱,男女平等分担社会责任的力量在均衡配置,女性的社会地位自然而然的也就提高到社会主体责任的位置上来了。
因此,所有男权制度下的男性必须清楚的意思到自己在主体功能衰竭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与自身价值对应的位置。
这更是所有法律法规制定者应该认识到事情。
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滞后,法律法则的制定来自于官僚机构。
在女性社会责任提高的当今,与女性社会价值相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提高,这是考量一个国家文明层度的唯一标准。
公权力的力量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段发展变化的,是平衡社会产生力的准绳。在女性地位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公权力对女性的价值保护是否到位?
我们知道西方某些国家在给于女性的自由度上往往走在中东方国家的前列,而中东方国家在制定有关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其定义往往有滞后性,不能全面体现女性在社会价值提升后应当得到的对应权利。
回到本节主题思想上来,大家都知道今天的政治体制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包所有男女,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男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既包括生产力也包括性能力。也就是说男女在平等的社会制度有权选择对方的生产力与性能力,这包括自由买卖,交换。
这一切在政治体制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下,受到公权力的全力保障,自然女性性行为的自由选择权也是公权力强力保障的范围。
可是为什么公权力在保护女性的权益上不能象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一样做到女男平等?忽略对婚姻外女性的保护,这样的法律合理吗?
从社会发展学上的层面上讲,一个成年女性在未婚状态下有权从任何一个男人那里得到利益,得到钱财,得到虚拟的情感,精神的慰藉。只要她愿意,她有权用身体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对应的经济补偿。这是社会地位转变后的必然结果,男权社会下的心态应该消失了。
这样做的真正意义并不区别于婚姻契约内的已婚女性,因为婚姻契约内的女性同样有权从丈夫处索取经济利益。
这是出于女性的天然条件决定的,也是女性社会角色转变后的结果。
女性作为人类延续的母体,具有其特殊性,这是物种起源决定的特性。
女性的生殖系统决定了女性与男性的功能不同,决定着雌性有共享性,雄性有占有性。但是从社会角色决定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说,角色定位决定价值取向。在女性社会角色上升的今天,未婚女性有权限定的追求者,有权选择生产力与性目标,这种权力与未婚男性自由选择女性权力同等,受到公权力的强力保护。
女性在未婚状态下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价值取向,也可以是任何男人任意追求的目标。但是这个目标是有限定性的,不是任何男人都可以追求,这个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已婚女性的利益设定的,也是官僚机构设置婚姻制度的原因。
这项权力只给予未婚成年男性,对于已婚男性,人类文明设定的法律红线很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男人必须信守承诺,遵守游戏规则。在上层建筑设定的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维系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作好一个父系传输者应有的职责。
对于未婚成年女性而言,虚拟的情感对象与实际的肉体交换只限于未婚成年男性。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把自已设定在共序良俗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中间最重要的就是公权力是保障社会平等发展的基石,设置男女平等的享有社会角色的权利,是公权力的责任与义务,更是男性女性必须同样遵守的规则规定。这也是人类文明设定婚姻制度的目的。
从这里不难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标志就是对性行为的规范划分。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自人类文明之始就不是随意性的,这中间是出于社会发展的角色定位产生的规则体系。
对于婚姻制度的界定各色人种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其基本内容就是限定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把自已的身体置于对方使用范围之内,不受他人干扰,不受他人侵犯,资源共有,财物共享,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各司其职,共同扶养后代等等婚姻职责。
这是非常严肃的问题,对每一个家庭成员而言,这是你应尽的职责。这一切的保障机制是由官僚机构来提供的,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必然有一套严肃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的设立就是保护在这一体系内生活的人民的。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保护人民,荫庇国家体制下的众人是官僚机构的职责,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更是法律体系的职责,不受共序良俗,道德规范的左右。
就一个文明社会而言,法律法规与道德标准没有重要的关系,法律体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措施,有效手段,与道德标准并不发生太大关系。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于法律体系的维护高于一切,根本不存在以道德标准衡量法律手段。
道德是什么?道德是自然规律,道德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法则,不是社会文明发展,文明进步的限制措施。
如果以道德衡量人类性行为的标准,自然法则告诉我们,雌性是繁殖体,有共享性也有专属性,那么雄性在占有雌性的规则中,强者为王,强者可以占有雌性绝大多数资源,那么弱者怎么办?
如果以道德标准自然规律衡量社会标准,那么人类就不需要再用文明有序来衡量婚姻标准。强者为王,弱者为奴的社会制度又将回到人类的生活之中。
法制社会是保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均衡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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